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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評議委員會
申訴評議委員會
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(以下 簡稱原措施)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,得向原措施 學校提起申訴。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,於法定期 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,認為損害其權益者,亦得提起申訴;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,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 為二個月。
相關法規及申請書如下:
「
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
本校「
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
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書(含代為申請)
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」宣導影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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